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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讲讲无船承运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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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无船承运人到底是什么?
    首先,誉商小编带着大家对承运人这个词先来简单理解一下!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经相关机关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经司法程序向交通部要求协助执行的,保险人在接到交通部的书面付款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无船承运人责任限额
    每一保险年度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如被保险人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责任限额人民币20万元。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不超过三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始时间为准。


    四、保险人义务
    1.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人依相关条款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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