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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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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一、基本原则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两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无船承运人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的,依照现行保证金制度执行。


    二、保险机构
    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三)保险产品经交通运输部认可,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四)签署《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见附件),并按承诺书规定履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相关义务。


    三、无船承运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使用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是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选择的一种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当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履行赔偿责任时,用以履行赔偿,不得用于其他责任的偿付。


    四、无船承运人投保责任险的来源
    (1)基于当事人所产生的责任
         在海运提单中,无船承运人往往作为货物的托运人出现。此时,它将作为当事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承担首要责任,即负责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安全返回集装箱、以及赔偿因误报装船货物性质和数量而引起的损失等。此外,无船承运人将面临的其他的风险还包括:延迟交付货物、错误交付货物、无单放货、造成第三人财产灭失或损害、造成第三人死亡或重伤、移货费用、检疫和防疫费用等诸如此类的风险。


    (2)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随着全称提单的出现,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可能要对整个运输合同负责。无船承运人作为当事人,其应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即从收到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其应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负责。当然,作为非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第60条,可以字啊合同中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害或者延迟交付,无船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从而使其责任形式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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